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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捉野生蟾蜍百余只 两男被追刑责并登报道歉
www.szq.neijiangpeace.gov.cn 】 【 2020-11-12 11:16:35 】 【 来源:内江日报

  10月31日,在《内江日报》上,一封致社会公众的道歉信引起读者关注——

  

  市中区两名村民杨某和顾某因非法捕捉中华蟾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自愿认罪认罚,并向社会公众致以诚恳道歉。

  

  日前,市中区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这封道歉信背后的犯罪行为。

  

  两男非法捕捉野生蟾蜍 被指触犯刑事犯罪

  

  这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2020年9月9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顾某犯非法狩猎罪。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1日、2日晚上,被告人杨某、顾某在禁猎期且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两次以夜间照明的方式非法捕捉野生蟾蜍。其中,2020年6月1日21时许,杨某、顾某在内江市市中区伏龙镇大湾村公路旁非法捕捉野生蟾蜍117只;2020年6月2日21时许,杨某、顾某在内江市市中区凌家镇彻天寺村公路旁非法捕捉野生蟾蜍十余只,因听说警察将到现场,遂将捕捉的十余只野生蟾蜍放生。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顾某非法捕捉的野生蟾蜍为中华蟾蜍,其物种的整体价值为100元/只。公安机关对被非法捕捉的117只中华蟾蜍进行扣押,除15只死亡外,其余全部放生。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顾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有认罪认罚、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分别判处杨某、顾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损失

  

  庭审期间,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职务。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杨某、顾某非法狩猎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杨某、顾某在内江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对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期间,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愿意公开赔礼道歉、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顾某违反狩猎法规,结伙在禁猎期狩猎117只野生中华蟾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

  

  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据此,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决二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同时,法院认为,杨某、顾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故同案判决责令二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内江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损失1500元。

  

  据法院介绍,二被告人目前已支付连带赔偿损失1500元,此赔偿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法官点评: 把“道歉信”当成一次警醒

  

  “我们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我们已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自愿认罪认罚,并向社会公众致以诚恳道歉。今后,我们将认真学习法律,争做守法公民,并通过诚实劳动多为社会做贡献。” 杨某和顾某致社会公众的这封道歉信通过《内江日报》发布后,迅速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内江日报》在此之后更是刊登评论文章,引导大众把道歉信当成一次警醒。文章指出,这封道歉信虽短短二三百字,既是警钟也是良药。这是内江保护野生动物的一次鲜活案例,也是对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者的一次警醒和教育。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保护野生动物,人人都是参与者和践行者。法院和媒体一致呼吁:我们要把这封道歉信当成一次警醒,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养成健康饮食习惯,自觉抵制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带动更多人参与到保护野生动物中来,真正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高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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