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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
www.szq.neijiangpeace.gov.cn 】 【 2020-06-07 18:42:39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人肉搜索”让个人信息裸奔,骚扰电话不胜其烦,针孔摄像头偷窥等问题时有发生,还有掌握个人信息后的精准施骗……


  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这些行为都是对人格权的侵害。


  声音


  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并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为人格权法未来的发展提供足够空间,更重要的是,它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


  在信息文明时代,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背景下,我们要把个人信息保护放在一个相当突出和重要的地位去予以回应、予以关照。一个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就是集中表达了民法典对人的看法。只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人才有可能成为推动实现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


  人格权编,可谓我国民法典“亮点中的亮点”。其独立成编的价值在于更充分地保护我国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有利于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好地落到实处,较好地反映了《世界人权宣言》核心条文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在中国的实践,是我国立法的重大创新,为世界法律文明作出贡献。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立法发展研究所所长刘克希


  人格权独立成编为隐私“织网”


  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就是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彰显了21世纪信息社会背景下人格权保护的特殊价值。


  人格权编是人民权利最重要的宣言书,规定着人民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是弘扬和维护人格尊严的最直接的规范基础。在人格权编中,不仅仅对民事主体,尤其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进行了周到的确认和保障,同时,对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有关的人格利益,也进行了相应的确认和保障。


  在人格权的保护方面,民法典的时代特色明显,对人类今天所处的社会阶段作出了及时回应。当下,诸如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信息技术换脸等现象层出不穷,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个人声音等新型人格权益也亟需保护。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所做的保护中,都能够清楚地找到法律依据。


  亮点一为阻断网络侵犯人格权新增行为禁令


  ·法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解读


  一直以来,在人格权保护领域,采用行为保全制度较少,也没有在人格权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照知识产权诉讼禁令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类推适用。新颁布的民法典在作为实体法的人格权编中,明确规定了带有程序法性质的“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补齐了人格权行为禁令保护的短板。


  实践中,人格权保护作出的诉讼禁令主要适用于网络传播的诽谤侮辱言论,非法传播隐私及个人信息,擅自使用肖像及姓名、名称等情形。如果不能迅速阻断,将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就提供了阻断机制。


  亮点二将“AI换脸”纳入肖像权保护范围


  ·法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解读


  用信息技术处理照片早不罕见,从PS到美颜软件,再到各种视频处理应用,都能够进行图片处理,甚至修改他人的人脸,AI换脸技术更是可以随随便便进行换脸处理。那么违法的边界在哪里呢?


  新颁布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肖像权的消极权能,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亮点三声音有了新型人格权“身份证”


  ·法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解读


  声音跟肖像一样,具有人身属性,通过声音成为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依据,标表自然人的人身专属性与人格特性,防止被人格混淆、滥用、冒用、不正当使用,损害声音主体的人格权益甚至名誉权。同时,在商品化利用时,声音也具有财产属性,尤其是名人或者具有特定场景应用特点的声音等。他们因自己的声纹特征具有了相应的经济价值,一旦其声音单词片段被剪辑重组应用于相应的软件或场景中,就可能给声音主体的人身权益甚至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此次立法实际上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只是在权利保护的技术层面采用了参照肖像权的保护模式。


  亮点四单位有义务采取措施制止性骚扰


  ·法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解读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等人流密集的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


  此次颁布的民法典明确了何为性骚扰,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实务中判断是否构成性骚扰需要考量是否违背受害人意愿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性骚扰行为两个因素。同时,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有采取防范性骚扰措施的相关义务,有利于防患于未然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亮点五对骚扰电话、私密空间偷拍说“不”


  ·法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解读


  频频响起的骚扰电话、花样百出的电信诈骗、神出鬼没的无人机跟踪拍摄……信息时代,人们的私人生活边界不断被拓宽,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现实难题。


  民法典第一次通过法律定义的方式,明确了隐私的概念和范围,实际上指明了隐私权下的生活安宁权项,及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三大范围。明确规定,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明确了侵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时,如何使用有关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据新华社人民日报本报综合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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