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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发布丨内江中院: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www.szq.neijiangpeace.gov.cn 】 【 2022-12-19 11:20:39 】 【 来源:内江中院

  2022年12月16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全文进行刊载,以供学习交流。


  全文如下


  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使用我市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提升破产案件审判效率,根据《内江市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企业破产援助资金是指按规定用于援助或垫付破产案件相关费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用于内江市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和“僵尸企业”清算案件中必要的破产费用支出。


  第四条符合《内江市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可以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使用企业破产援助资金。


  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需要使用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


  第五条符合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使用条件的破产案件,每件案件使用总额一般不得超过10万元。


  确定管理人援助金额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案件的复杂程度,包括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等;


  (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及具体工作量、工作时间;


  (三)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四)其他可能影响管理人援助资金的具体情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根据管理人的履职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确定的报酬明显过低的,可酌情提高管理人援助金额,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一)案件特别疑难、复杂,管理人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


  (二)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管理人忠实勤勉、高质高量完成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三)管理人为破产案件所涉职工安置、维护稳定、财产清收等工作作出较大贡献;


  (四)人民法院认为处理效果特别突出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院设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管理人申报的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使用申请,并送交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审批领导小组由本院院长、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以及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行装处、督察室负责人等组成。


  第九条管理人申请使用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的,应于收到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及财产状况;


  (二)破产费用组成及支付情况;


  (三)申请援助资金的金额及理由,需支付多项破产费用的,应逐项写明申请援助资金的费用名称及该项费用的申请金额;


  (四)管理人基本信息及履职情况;


  (五)管理人收款账户名称、开户行及账号;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前款规定的第(二)、(三)项记载内容,应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管理人应一并提交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使用承诺书,承诺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合法,并承诺在援助资金使用后,如出现新发现破产财产或追回破产财产等情形的,依法退还相应的援助资金款项。


  第十条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责令管理人于七日内予以补正。管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补正的,可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管理人未按期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一条本院收到管理人的申请后,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应当严格审查相关材料,提出初步意见,并填写《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分别报分管破产审判工作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提交本院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在收到管理人的申请后,参照本条第一款的流程审核后形成书面报告,报本院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本院财务部门将审批通过的《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审批表》等材料报送市财政局,按资金拨付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审批结果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通知管理人。


  第十四条破产企业有财产能全部或部分支付垫付的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的,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向管理人回收相应破产援助资金,交本院财务部门。


  第十五条管理人的申报材料、《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审批表》、告知笔录等相关材料应归入破产案件卷宗,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管理人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的使用依法接受监察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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