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帮助消费者有效规避消费风险,市中区人民法院立足消费领域突出问题,通过以案释法,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引导消费者规避风险合法维权,警示经营者诚信经营,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和确保交易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一
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应予撤销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7日,原告熊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居间方)签订汽车销售居间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购买某款汽车,车型为2022款1.5TDCT远航版五座(官网价158800元),汽车单价以及购置税、保险费等费用总计人民币99700元,贷款95000元,首付4700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想要购买的是DX8S不带天窗的车辆,在被告展厅看到的展示车辆为DX8S不带天窗版本;被告陈述,展厅内展示的车辆为DX8S不带天窗版本,但车辆标注信息为“DX8S远航版”,向原告交付的车辆与展厅内的车辆系同一辆车。
汽车之家App配置对比查询结果截图显示,2022款1.5TDCT远航版5座指导价为158800元,全景天窗,座椅材质为仿皮;2022款1.5TDCT海湾版5座指导价为112900元,无天窗,座椅材质为织物。
熊某遂起诉至法院,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因为销售合同、贷款协议均载明“远航版”,但车辆配置显示为“海湾版”,要求被告退还购车费用并三倍赔偿购车款。
■【裁判结果】
被告基于对案涉车辆版本、官方称谓的错误认知向原告进行介绍,而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仅能根据被告的介绍得知DX8S无天窗车辆的官方称谓,原告基于被告的错误介绍对其所购买车辆的版本、官方称谓有了错误的认知,进而实施购买该辆车的法律行为,属于双方对案涉买卖合同标的物品名具有重大误解,原告要求撤销案涉《汽车销售居间协议》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作为专业的车辆销售公司未尽到认真审查义务,被告对进购的车辆不核实官方发布的信息,不按照官方公布的车辆信息进行入库登记,未对销售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致使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向客户准确、明确地展示、介绍车辆名称、价款信息,导致买受人基于错误的介绍对案涉车辆具有错误的认知进而购买该车辆,具有过错,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购车费用并赔偿相关损失,故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及各项购车费用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被告的工作人员在进购调车时,其上级销售商的工作人员告之DX8S“不带天窗的”是以“远航版”官方指导价158800元进行计价,被告完全依赖于此进行定价、展示、介绍,并比照DX8S有天窗的车辆价格下调相应金额,被告不存在隐瞒实情、以低版本冒充高版本、虚假销售的故意,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故原告要求被告三倍赔偿购车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原告诉求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不足以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但是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均对标的物的品名、计价等产生错误认识,使得双方因该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对于原告产生错误认识确实存在过错,可以适用重大误解机制撤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案例二
电商平台“仅退款”规则不能作为消费者不当得利手段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7日,何某在某电商平台张某所经营的网店购买一双皮鞋。何某支付货款69元,张某当日发货。快递于2024年4月9日19点4分显示被同事签收。
而就在当晚,何某收货后以“货物与描述不符”“材质、面料与商品描述不符”作为退款原因向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退款申请通过后,平台先后退还何某20元、49元。在此期间,何某未与商家沟通退货事宜,案涉商品随后被其使用并未退回。
庭审期间,何某答辩称,他在申请退款时曾咨询电商平台是否可以“仅退款”,得到平台的确认故才没有退回商品。
而商家张某在迟迟未收到退货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何某支付货款69元并赔偿相关维权损失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何某之间建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张某依约向何某发货,何某应依约向张某支付货款。何某收到案涉商品后向某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并最终退款成功,应当视为双方买卖合同已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之规定,何某收到退还的货款后应将案涉商品返还给张某。但因案涉商品已被使用无法进行退还,故何某应将商品对应价款69元返还给张某。
法官还指出,“仅退款”系电商平台在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推出的一种售后机制,本案中消费者在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商品确实存在上述问题,申请“仅退款”虽然符合电商平台的消费规则,但这种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初衷,且会扰乱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鉴于何某不存在恶意“仅退款”获利行为,且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产生了店铺损失费、咨询费、打印费、快递费等费用,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属于合理必要损失,故法院一审判决何某退还张某货款69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法官提醒,消费者应正确看待“仅退款”规则,不得将其作为不正当获利手段。无论是因商品质量问题主张解除合同,还是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消费者均应遵守诚信原则。
同时,商户需保障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电商平台则需针对当前问题采取措施,不断完善交易规则及纠纷处理机制。良好的电商生态需要商家、消费者和电商平台三方共同维护,只有商家遵循合理规则、消费者良性消费,才能带来双向保护,营造更佳的电商环境。
案例三
承揽失责,应退还费用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因房屋卫生间漏水,与被告某防水经营部订立合同。之后,被告安排工作人员对案涉房屋进行维修,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原告卫生间地砖破损,被告后采取高压灌注AB胶方式进行补漏处理,在高压施工过程中被告野蛮施工造成卫生间地面整体向上抬升且卫生间地面地砖爆裂,造成卫生间地面因变形积水。施工完成后,原告支付被告补漏费2550元,之后楼下业主告知原告还在漏水,遂联系被告,被告安排人员进行了2次施工,但楼下业主反映还是漏水。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致电“12345”对被告进行了投诉举报,并主张三倍赔偿7650元及卫生间恢复费用2500元。经市场监管局调解,被告只同意退款一半,赔偿200元卫生间损失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承揽合同的核心是承揽人完成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本案中,被告在对案涉房屋补漏后,依然未能解决漏水问题,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现原告在要求被告补修2次后依然漏水的情况下,为减少损失自行委托第三方对案涉房屋进行修缮,不再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诉请被告退还实际支付的维修费用2550元,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欺诈与否的问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等情形,且本案系合同纠纷,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按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损失的问题,被告在修缮的过程中,造成原告卫生间地面破损以及地表有凹凸的现象,原告诉请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本案的裁判诠释了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对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承揽人,其核心义务在于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若因施工缺陷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质上构成根本违约,需依法承担退费、赔偿等责任。原告通过第三方修理、及时止损的做法,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防止损失扩大”的减损规则,也为类似纠纷中的消费者维权提供了维权范本,亦为构建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支撑。(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