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两个真实案例。法官解析,为“股东们”敲响法律警钟。
“被老板”的无奈:莫名卷入股东身份纠葛
2004年,内江市某环保有限公司一场看似平常的股东变动,彻底打乱了曾某华平静的生活。7月8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原股东叶某成、文某琼退出,曾某华及其他5人加入成为新股东,曾某华以实物出资70万元,占股35%。公司委托傅某办理工商登记,相关文件有新股东签字,随后顺利完成变更登记。
到了2011年2月10日,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决议曾某华等股东退出,叶某成等成为新股东。两天后,叶某成与曾某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曾某华以35万元元价格转让股权,此后不再承担公司债务与权益。
可曾某华却坚称,自己和家人对这家公司毫不知情,更不知道何时成了股东。为自证“清白”,他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股东会决议》中自己的签名进行鉴定,结果显示非本人签字。但在《实物转移确认书》等文件上,却有他的签字和捺印。庭审中,曾某华未对捺印进行司法鉴定,还表示当时身份证未丢失,且公司部分股东是其配偶亲属。最终,这场官司以驳回曾某华诉讼请求告终。
法官表示,本案是股东资格确认中典型的消极确认之诉,即原告试图否认自己的股东资格。
现实中“被股东”情况分为“被借名”和“被冒名”。像曾某华这类认为自己“被冒名”的情况,看似无辜,可股东资格认定没那么简单。股东资格关乎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对内涉及股东间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对外基于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关系到第三人交易安全。认定时不能仅依据签名真伪,还需综合考量“冒名者”持有身份证明的合理性、与被冒名者的利益关联等因素。若主张“被冒名”的股东证据不足,无法排除授权他人使用身份证件登记的可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这提醒我们,务必保护好身份信息,身份证遗失要及时声明并保留证据,切不可随意出借身份信息用于公司登记。
“名义老板”的代价:好心帮忙惹上债务麻烦
这边曾某华还在为莫名的股东身份烦恼,那边杨某和唐某也因股东身份焦头烂额。2016年8月19日,杨某与唐某在朋友请求下,以认缴方式设立内江某网络有限公司,杨某认缴60万元,唐某认缴4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公司顺利在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登记。
起初,杨某和唐某觉得只是帮朋友小忙,自己不用实际出资,也不参与经营,没什么风险。可麻烦很快找上门。此前,四川某科技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内江某网络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网络公司需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15.5万元,并约定分期支付时间。但事后网络公司未按约履行,四川某科技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四川某科技公司将杨某和唐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对第三人内江某网络公司欠付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庭审中,杨某和唐某辩称只是帮朋友注册公司,没想到惹这么大麻烦。但法律公正严肃,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3日判决,杨某、唐某需在未出资的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就内江某网络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解释,商法遵循公示公信和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对公司登记信息的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杨某和唐某虽自称是帮朋友注册公司的名义股东,未实际参与经营,但不能免除股东责任。
现实中,很多人觉得出借身份信息帮人注册公司是小事,甚至因被喊“老板”而觉得有面子。实则不然,一旦公司违法或欠债,“名义老板”可能面临经济赔偿、信誉受损等问题,还可能影响担任其他公司高级职务。公司法虽有认缴制度,但公司陷入债务纠纷时,未实缴出资股东需在出资范围内担责。
这给大家敲响警钟,“老板”称呼好听,但背后法律责任重大,切勿因疏忽或虚荣,轻易代持股权或参与公司注册。
法官提醒:
筑牢股东身份法律防线
这两个案例,如同两声响亮警钟,在内江市经济舞台敲响,也为广大民众敲响股东身份的法律警钟。法官提醒,股东身份绝非儿戏,责任重大。无论是防范“被股东”,还是谨慎获取股东身份,都需时刻保持法律清醒。
日常生活中,保护个人身份信息至关重要。身份信息如同钥匙,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可能导致“被股东”,带来无尽麻烦。大家要妥善保管身份证等重要证件,遗失后及时声明并保留证据,杜绝身份信息被滥用。同时,不要轻易出借身份信息用于公司登记,莫因情面或小利随意成为股东。
对于已成为股东或有意成为股东的人,要深入了解股东权利义务。股东不仅享有参与公司决策、分配利润等权利,更要承担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等义务。认缴出资时,不能只看到认缴制度的便利,忽视公司债务危机时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充分认识到,股东身份不是简单荣誉称号,而是严肃的法律承诺。
希望大家从这两起案例中汲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在经济活动中谨慎前行,避开股东身份陷阱,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合法的市场经营环境。(高波)